近日已有中介发出通知,2019年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由改革原来征2%改成按发票差额征收20%?通知一出,中介圈“炸”开了锅。
(中介通知截图)
(中介聊天截图)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已有网友询问了税务部门并得到了回复。
网友问:“已有中介告知:阳春个人所得税改革:原个税征收2% ,2019年个税将按发票差额收20%,满五唯一可以减免(如无发票,按全额20%征收)。自建房没有交易过的按原来的收,自建房有交易过的按新政策。现在是这样子执行吗?”
阳春市税务局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民:您好!来信收悉。请留意后续答复。
尊敬的网民:您好!您提交的主题为“二手房个税调整”的问政事项收悉。函复如下:
一、政策调整事项
我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等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二手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存在“阳春个人所得税改革二手房政策调整事项”。
二、个人销售二手房(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规定
(一)据实征收
1、应纳税所得额。(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第十七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2、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核定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复函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2、根据国税发[2006]108、国税发[2007]33号等文件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带征),带征率按目前规定是2%。
(三)免征个税
根据国税发[2007]33号文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5日 (2019-01-15 10:03:44)
来源阳春人民政府网
根据税务局的回复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不存在“阳春个人所得税改革二手房政策调整事项”
2、存在差额征收20%个人所得税。
回复摘要“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满五唯一可以免征。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执行差额征收20%后需多交多少费用?
例如:一套120㎡房如果原来购买时发票价是3000元/㎡,转手卖掉时房价涨到了发票价5000元/㎡,差价就是2000元/㎡,120㎡的房子个税是2000元x120x20%=48000元(以前:发票价5000元X120X2%=12000元),48000-12000=36000元,新执行标准需多交36000元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屋主的房产证满5年又是唯一套房可减免。
对于二手房交易还是影响挺大的,对于多套房的影响巨大,需要多纳个人所得税,交易成本上升了。对于打击炒房还是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不过羊毛出在羊身上的话,会不会增加二手房的购买成本呢?这还得看后续二手市场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