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再次强调:不能强制农民放弃土地来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9-03-01  /  浏览:8879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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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将于2019年3月1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介绍《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并答记者问时表示,不能强制农民放弃土地来作为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农村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让农民带着土地权利进城成为新市民,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现阶段农民进城落户定居,是不是放弃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和宅基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的意愿。

以下为问答实录: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广记者:

我们知道,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小农户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权益。请问,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小农户承包土地的权益?

韩俊: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的法律和政策。大家知道,我们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对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对引导农村承包土地规范流转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法律规范。所以,这部法律对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我们要切实保护小农户土地承包权益。下一步,主要是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完成好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展了五年,到去年年底可以说是基本完成。目前,这项工作共涉及2838个县(市、区)及开发区,3.4万个乡镇、55万多个行政村。经过五年的努力,我们实测的承包地面积达到16.7亿亩,确权面积14.8亿亩,确权土地面积超过了第二轮土地承包账面面积,第二轮土地承包账面面积是13.8亿亩。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在基本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要做好收尾工作,妥善化解遗留问题,将土地承包经营证书一定要发到农户手中。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今年农业农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回头看”工作,全面排查证书有没有发到农户、确权过程中有没有存在突出的矛盾。通过“回头看”,确保这项工作要有质量,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通过给农民颁发确权登记证,把农民有多少承包地真正搞清楚,真正给农民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让农民真正吃上一颗长效“定心丸”。农民对这个证是很看重的,几年前我去四川调研,到农民家里看他的土地承包证,农民翻箱倒柜没有找出来。我临走的时候,他怕当地干部挨批评,农民找到了一个小红本,我一看是结婚证,我说你这是结婚证,不是土地承包证。农民开玩笑讲,你那个土地承包证要跟结婚正一样管用,那我就会好好存着了。过去我们也给农民发过土地承包证,但是法律效力不够。我们这次就是要发一个真正像结婚证一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颁“铁证”、确实权,让农民真正吃上一颗长效“定心丸”。在搞“回头看”的过程中,希望媒体朋友们监督我们,帮助我们把这项工作做好。

第二,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只有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保障小农户对承包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各项权利。只有确权,农民才能安心,农民才能放心,农民才能定心,农村才能真正长治久安。在这方面,中央已经明确了政策要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以后,再延长30年,一轮土地承包15年,二轮土地承包30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后再延长30年,累计加起来就是75年了。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指导各地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具体办法,也就是说要提前做好顶层政策设计。

第三,加强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规范管理和服务。我们现在农村土地方面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重大的政策创新和实践创新,就是承包土地的“三权”分置。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承包权是集体成员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要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要放活土地的经营权。这方面,我们要健全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市场,规范市场运行机制。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这方面特别要强调,一定要坚持农地农用,防止非农化,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讲到土地流转,我想再补充一点,因为小农户要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土地流转是一项重要工作。土地流转是个必然趋势,但不是说规模越大越好,不能片面地求大,也不能片面地求快。因为在现有的农业机械化和生产技术水平下,土地经营规模超过适度标准以后,要雇劳动力,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要搞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这样一来,如果你种粮食的话,资金的压力、成本的压力是没有办法承受和化解的。我们也做过很多调研,搞五、六千亩的,不一定比搞三、五百亩的收益好。所以,土地流转一定要强调适度,农业经营规模一定要适度。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要防止土地经营规模过于细碎、过于细小,同时也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人为“垒大户”,这是我们一贯的政策要求。

第四,保护好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个问题农民很关注,现在鼓励农民进城落户,很多地方出台了政策,吸引农民到城里落户。但是农民进城以后,你如果让他放弃承包土地、放弃他的宅基地,他同意不同意?我们做过很多调查,可以说绝大部分农民不同意、不愿意“双放弃”(放弃承包地、放弃宅基地)来换取城镇的户口。用农民的话讲,“家中有地,进退有据”。为什么不能强制农民放弃土地来作为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呢?这是中央一直强调的,实际上道理是很浅显的,农村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让农民带着土地权利进城成为新市民,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我们可以想一下,如果政策上说农民不放弃承包地、不放弃宅基地,你就不能进城落户,我们如果制定这样一个政策,是阻碍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政策,因为这样的话农民就不愿意进城落户了。所以,现阶段农民进城落户定居,他是不是放弃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和宅基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的意愿。中央反复强调,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当然,我们适应农民进城落户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等更大的处置权,各地可以积极探索农民承包地的退出机制,允许在城镇有稳定的就业和定居的农户转出承包地。但是必须强调,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绝对不能搞强迫命令。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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