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建怎样罚?看看《阳春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0-07-09  /  浏览:3159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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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阳春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依法处理阳春市违法建设行为,解决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保障阳春市居民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违法建筑的历史现状,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共同起草的《阳春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17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

       联系地址:阳春市南新大道113号

       联系电话:0662-7711261

       传真:0662-7766178

       邮箱:yczhxzzf@163.com


       附件:阳春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阳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7月9日





阳春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依法处理阳春市违法建设行为,解决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保障阳春市居民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违法建筑的历史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的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未批先建、超规划许可层数、改变建筑外立面、建筑超批准用地红线、不按规定退让用地红线等违法建设情形。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处置、联防共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采取“暂不办理、补办手续、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收入、暂缓拆除、依法拆除”等方式,按照本办法进行分类处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收入,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无出售的则按建设工程造价与违法建设部分建筑面积的乘积确定)。

 

第二章  违法情形

第六条  私人自建房建设现状层数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层数,但不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层数的情形。

第七条  私人自建房建设现状超用地规划许可层数两层(含)以内的的情形。

第八条  私人自建房建设现状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层数两层以上的情形。

第九条  私人自建房屋面上超建楼梯间的情形。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阳光房、凉亭等建筑设施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伸发阳台、飘台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批准用地红线内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占地面积的情形。

第十三条  私人自建房占地开间和进深超批准用地红线的情形。

第十四条  私人自建房转角退缩不符合规划且超批准用地红线的情形。

第十五条  私人自建房建设现状外立面颜色、造型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一致的情形。

第十六条  私人自建房外墙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改变外墙材料(墙砖、墙漆、石料)的情形。

第十七条  私人自建房将阳台改为飘台或将飘台改为阳台的情形。

第十八条  私人自建房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改变窗类型(平窗、凸窗、落地窗)的情形。

第十九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设后门、侧门、侧窗的情形。

第二十条  擅自加建夹层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楼层层高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一致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工业项目建设未按规划退让红线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不按规定设置防盗网的情形。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情形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违建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建设单位或个人凭行政处罚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补办超建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七条情形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违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就拆除违建部分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问题出具评估报告。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满足要求,且拆除违建部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自行整改,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能满足要求,且拆除违建部分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违建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时仅确认其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层数;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无法满足要求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处理,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规划条件核实业务。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情形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违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就拆除违建部分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问题出具评估报告。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能满足要求,且拆除违建部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能满足要求,且拆除违建部分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规划条件核实业务;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无法满足要求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楼层建设楼梯间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交人防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后,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二)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楼层建设凉亭等建(构)筑物的,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条情形的。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违建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规划条件核实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违建后与同排一致的。

1.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规划条件核实业务。

2.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违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就拆除违建部分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问题出具评估报告。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能满足要求,且拆除违建部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自行整改,市自然资源局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能满足要求,且拆除违建部分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违建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无法满足要求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依法做出处理,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规划条件核实业务。

(二)周边房屋阳台、飘台伸发情况不一致的。

1.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规划条件核实业务。

2.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违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就拆除违建部分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问题出具评估报告。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能满足要求,且拆除违建部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自行整改,市自然资源局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能满足要求,且拆除违建部分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违建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时仅确认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部分建筑;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无法满足要求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依法做出处理,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规划条件核实业务。

第三十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情形,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占地面积≤1%的,按合理误差处理,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如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占地面积大于1%且小于5%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因超批准用地红线产生的建筑面积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按用地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违法建筑在同排中属第一间建设的。待同排其他房屋建成后,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二)私人自建房占地进深超批准用地红线但与同排已建成房屋一致;私人自建房占地开间超批准用地红线,不占用其他土地权利人土地,且符合建设规划的。因超出批准用地红线部分的土地地上建筑物与批准用地红线上的地上建筑物为一个整体,无法部分拆除或部分没收,对超出批准用地红线部分的土地地上对应多建的建筑面积认定为超容面积,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作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超出批准用地红线部分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文件规定补缴地价款。上述手续完善后,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情形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其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且不予受理规划条件核实业务。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情形的,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违建后与同排一致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二)违建后与同排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自行整改,并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三)周边房屋外立面颜色、外立面造型、外墙材料、阳台飘台、窗类型不统一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整改,或改装防火门、防火窗后,市自然资源局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情形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违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就拆除违建部分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问题出具评估报告,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能满足要求,且拆除违建部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自行整改,市自然资源局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能满足要求,且拆除违建部分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违建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无法满足要求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规划条件核实业务。

第三十六条  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建设单位或个人采取改装防火墙、防火窗、防火门等措施后,由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认为可满足自身及周边建筑物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其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平窗、凸窗防盗网未凸出墙面的,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平窗、凸窗防盗网凸出墙面,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整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来源阳春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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