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建怎样处理?《阳春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0-08-28  /  浏览:3315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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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春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春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党组会议和市政府第十六届九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阳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阳春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27日

 

 

 

阳春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依法处理阳春市违法建设行为,解决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保障阳春市居民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违法建筑的历史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的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未批先建、超规划许可层数、改变建筑外立面、建筑超批准用地红线、不按规定退让用地红线等违法建设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收入,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无出售的则按建设工程造价与违法建设部分建筑面积的乘积确定)。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处置、联防共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采取“暂不办理、补办手续、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收入、暂缓拆除、依法拆除”等方式,按照本办法进行分类处置。


第六条 私人自建房建设现状层数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层数,但不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层数,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违建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建设单位或个人凭行政处罚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补办超建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七条 私人自建房建设现状超用地规划许可层数两层(含)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违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就拆除违建部分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问题出具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结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 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满足要求,且拆除违建部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自行整改,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二) 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能满足要求,且拆除违建部分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违建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时仅确认其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层数;

(三) 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无法满足要求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依法作出处理,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规划条件核实业务。


第八条 私人自建房建设现状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层数两层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违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就拆除违建部分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问题出具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结果作如下处理:

(一) 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能满足要求,且拆除违建部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二) 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能满足要求,且拆除违建部分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规划条件核实业务;

(三) 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无法满足要求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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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私人自建房屋面上超建楼梯间、凉亭的,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 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楼层建设楼梯间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交人防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后,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二)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楼层建设凉亭等建(构)筑物的,按本暂行办法第七、八条处理。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底层院内建设阳光房、凉亭等建筑设施的,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违建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规划条件核实业务。


第十一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伸发阳台、飘台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违建后与同排一致的。

1.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规划条件核实业务;

2.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违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就拆除违建部分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问题出具评估报告。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能满足要求,且拆除违建部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自行整改,市自然资源局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能满足要求,且拆除违建部分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违建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无法满足要求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依法做出处理,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规划条件核实业务。

(二)周边房屋阳台、飘台伸发情况不一致的。

1.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规划条件核实业务。

2.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违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就拆除违建部分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问题出具评估报告。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能满足要求,且拆除违建部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自行整改,市自然资源局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能满足要求,且拆除违建部分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违建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时仅确认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部分建筑;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无法满足要求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依法做出处理,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规划条件核实业务。


第十二条 在批准用地红线内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占地面积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占地面积≤1%的,按合理误差处理,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二)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占地面积大于1%且小于5%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因超批准用地红线产生的建筑面积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按用地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三条 私人自建房占地开间和进深超批准用地红线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 违法建筑在同排中属第一间建设的。待同排其他房屋建成后,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二) 私人自建房占地进深超批准用地红线但与同排已建成房屋一致;私人自建房占地开间超批准用地红线,不占用其他土地权利人土地,且符合建设规划的。因超出批准用地红线部分的土地地上建筑物与批准用地红线上的地上建筑物为一个整体,无法部分拆除或部分没收,对超出批准用地红线部分的土地地上对应多建的建筑面积认定为超容面积,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作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超出批准用地红线部分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文件规定补缴地价款。上述手续完善后,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四条 私人自建房转角退缩不符合规划且超批准用地红线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其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规划条件核实业务。


第十五条 私人自建房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擅自改变外立面颜色、造型、外墙材料(墙砖、墙漆、石料)的或将阳台改为飘台或将飘台改为阳台的,或擅自改变窗类型(平窗、凸窗、落地窗)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违建后与同排一致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二)违建后与同排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自行整改,并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三)周边房屋外立面颜色、外立面造型、外墙材料、阳台飘台、窗类型不统一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六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设后门、侧门、侧窗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整改,或改装防火门、防火窗后,市自然资源局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七条 擅自加建夹层的,或楼层层高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违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就拆除违建部分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问题出具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 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能满足要求,且拆除违建部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自行整改,市自然资源局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二) 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能满足要求,且拆除违建部分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违建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三) 违建房屋结构基础承载力无法满足要求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规划条件核实业务。


第十八条 工业项目建设未按规划退让红线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采取改装防火墙、防火窗、防火门等措施后,由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认为可满足自身及周边建筑物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其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九条 不按规定设置防盗网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 平窗、凸窗防盗网未凸出墙面的,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二) 平窗、凸窗防盗网凸出墙面,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整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幅度,在本办法颁布后一年内查处的,罚款按照建设工程造价5%处罚执行;在本办法自颁布一年后查处的,罚款处罚幅度按照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号:春部规〔2020〕4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源:阳春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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