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春市“交房即发证”将实施,有什么意见快提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1-03-16  /  浏览:1928 次  /  


关于《阳春市“交房即发证”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法[2019]8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不动产交易、办税登记服务优化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办事满意度,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阳春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阳春市自然资源局研究起草了《阳春市“交房即发证”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示。

公示期自即日起7个工作日,即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24日,凡是对《阳春市“交房即发证”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及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阳春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接待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阳春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0662-7766105

联系电邮:ycsbdcdj@126.com

联系人:朱伟胜、邱德

邮寄单位及地址:广东省阳春市行政服务中心六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邮编:529600



《阳春市“交房即发证”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法[2019]8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不动产交易、办税登记服务优化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办事满意度,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加快办理新建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的通知》(粤建房函[2020]1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交房即发证”是指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合并验收合格、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项目,企业将新建商品房的房屋钥匙、《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交付给购房人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为提出申请的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阳春市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项目,鼓励已开发销售但尚未交房的商品房项目按本意见实施。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购房者的需求提出“交房即发证”的办证申请,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利证明书》(预告登记和预告抵押登记)。


第五条 楼盘竣工后,市自然资源局在办理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前介入权籍调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同时完成每套商品房发证的权籍调查成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住建局办理商品房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备案时,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预售监督管理部门在该企业取得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的商品房楼盘表推送入《城市房地产业务管理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同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商品房实测报告对商品房楼盘表的数据修改校正并实时将结果推送给市住建局城市房地产业务管理信息平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市住建局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当即办证及出具商品房分户确权的《不动产权证电子证书》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市税务局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不动产销售发票,按整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收缴税款并出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广东政务网将办理每套商品房办证所需材料传输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窗受理”系统,同时不动产登记费和工本费实现网上便民缴纳,扫码支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出购房者的《不动产权证》。


第九条 在约定交房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使用的同时,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分户的《不动产权证》,实现“交房即发证”。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交房日将收房通知、维修资金缴款单一并送达购房者。


第十一条 “交房即发证”是便民利民、体现不动产登记工作意义之所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政数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依法、规范、便民的要求共同推进我市“交房即发证”工作平稳有序实施。对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发证行为,市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处置,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


本实施意见由阳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阳春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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