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江市关于禁止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通告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5-12-16  /  浏览:693 次  /  

阳江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禁止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通告

各县(市、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各物业服务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全市高层建筑用户:

为深刻汲取国内外高层建筑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禁止高层建筑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以下简称“液化气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

(一)禁止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统称高层建筑)。

(二)禁止行为

1.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液化气瓶(含空瓶)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楼梯、外部吊运等)带入高层建筑。

2.禁止在高层建筑内部(含住宅、公共区域、商业网点、设备间、地下室等)存放、使用液化气瓶。

3.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提供、配送、充装液化气瓶及相关服务(经依法批准并符合特定安全要求的集中餐饮等特殊场所除外,但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二、法律依据

(一)《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1条规定“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或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液化气瓶具有易燃易爆特性,一旦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发生泄漏、燃烧或爆炸,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火势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极大,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高层民用建筑因其结构复杂、垂直通道多、人员密集等特点,对燃气使用安全有更高要求。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液化气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或严格限制的行为。

三、禁用原因

(一)安全风险极高。液化石油气是一种容易燃烧爆炸的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约2 %以下,比重为空气的1.52 倍。常压下为气态,经过降温和加压处理后成为液态,装于受压钢瓶内。当容器、管道、阀门等设备破损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将迅速气化,遇点火源立即燃烧爆炸。在高层建筑中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将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事故救援困难。高层建筑(住宅)人员密集,电梯井、电缆井等竖井多,如果发生燃气火灾爆炸事故,会形成“烟囱效应”,使火焰和浓烟迅速蔓延至多个楼层,扩大危险范围,在人员疏散、扑救火灾上增加难度,加上燃烧爆炸会破坏建筑结构,阻碍消防人员进入和救援设备施展,延误救援时机,造成更大危害。

四、责任主体与工作要求

(一)物业服务企业

1.严格管理。在建筑入口、电梯厅、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张贴本通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如加强门岗查验、监控巡查、设置禁止标识等)阻止液化气瓶进入。

2.宣传告知。向全体业主、使用人进行广泛宣传告知,明确禁止要求及安全风险。

3.巡查清理。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发现违规存放、使用的液化气瓶,应立即劝阻、制止,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拒不整改的,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4.配合执法。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住建、城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行动。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1.合法经营。严禁向高层民用建筑内的用户销售、配送液化气瓶。

2.源头管控。建立用户台账,对配送地址进行严格审核,拒绝向高层民用建筑地址供气。

3.安全回收。配合用户做好高层民用建筑内现有液化气瓶的安全回收工作。

五、整改时限与处罚措施

(一)自查自纠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自查自纠期。请物业服务企业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立即开展自查,主动停止违规行为,安全处置现有液化气瓶。

(二)集中整治期。自查自纠期结束后,各县(市、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三)处罚措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1.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规存放、使用液化气瓶的个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罚款。

2.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责任、未及时劝阻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3.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规向高层民用建筑供气的,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4.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与替代方案

(一)加快管道燃气覆盖。各辖区督促燃气企业加快高层民用建筑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进度,为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的管道天然气服务。

(二)推广安全替代能源。鼓励居民使用电磁炉等安全环保的电炊具。对于暂时不具备管道燃气接入条件的,可探索符合安全规范的其他集中供能方式。

(三)提供回收便利。协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便捷的液化气瓶回收点或提供上门回收服务(仅限移出建筑)。

六、生效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阳江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代章)

2025年12月10日

(联系人:陈士心,联系电话:0662-3428882)

来源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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