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住建领域全过程行政审批事项的提醒函
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消防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竣工备案等住建领域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的办理,加强项目监管,避免项目因未批先建等原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及工作被动,持续推动建筑施工领域健康发展,特提醒各有关单位以下事项:
一、特殊建设工程需经消防设计审查才能开工建设。
二、建筑面积在500平方(不含500平方)以上且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在施工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申请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实现并联办理)。
三、在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后,依据工程类型及时申报消防验收备案。
四、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竣工验收材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如不按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竣工备案等事项,则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及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罚款并进行信用惩戒,对项目负责人按照单位罚款的5%至10%进行罚款并进行信用惩戒。
请你单位认真梳理有关建设项目情况,依法依规并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相关附件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前告知服务资料汇编可在本页面下载。如在申请许可过程中遇到困难和疑问,可向我局相关业务股室咨询。
咨询电话:
建筑市场监管股 0662-773627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0662-772181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和燃气监管股 0662-7734063(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
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0662-7739601
附件:1.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清单.doc
2.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审批工作流程.doc
3.其他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备案材料单.doc
4.城建档案验收流程.doc
5.相关法律法规.docx
6.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前告知服务资料汇编
(https://pan.baidu.com/s/1WSZVrQt7FA-NRmA-w5kxkw?pwd=ZD8u)
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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