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春某房地产公司欠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公告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6-08-13  /  浏览:727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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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阳春市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724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张凯、江强与被申请人阳春市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春劳人仲案字〔2026230、231号),因无法联系你方,通过直接送达、邮政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请求、答辩通知、开庭通知。

申请人张凯仲裁请求: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自2026年4月至2026年7月17日工资拖欠未发放,合计3.5个月共拖欠工资金额19250元。2、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5年零8个月,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5500元,合计6个月工资,共计33000元;3、支付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自2025年12月至2026年06月,共计7个完整自然月,合计38500元;以上1、2、3项款项合计人民币90750元(大写:玖万零柒佰伍拾元整)。

  申请人江强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6年7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拖欠2.5个月工资合计人民币62500元(¥62500.00,月标准250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50000元(¥150000.00);4.裁决被申请人于劳动关系解除15日内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减员转移手续;5.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举证期限至第一次开庭三个工作日前止,逾期不举证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开庭时间:202692915时。开庭地点:本委仲裁庭(地址:广东省阳春市迎宾大道331号楼,联系方式:0662-766025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十三日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来源阳江市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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