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阳春市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7月24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张凯、江强与被申请人阳春市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春劳人仲案字〔2026〕230号、231号),因无法联系你方,通过直接送达、邮政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请求、答辩通知、开庭通知。
申请人张凯仲裁请求: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自2026年4月至2026年7月17日工资拖欠未发放,合计3.5个月共拖欠工资金额19250元。2、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5年零8个月,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5500元,合计6个月工资,共计33000元;3、支付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自2025年12月至2026年06月,共计7个完整自然月,合计38500元;以上1、2、3项款项合计人民币90750元(大写:玖万零柒佰伍拾元整)。
申请人江强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6年7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拖欠2.5个月工资合计人民币62500元(¥62500.00,月标准250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50000元(¥150000.00);4.裁决被申请人于劳动关系解除15日内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减员转移手续;5.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举证期限至第一次开庭三个工作日前止,逾期不举证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开庭时间:2026年9月29日15时。开庭地点:本委仲裁庭(地址:广东省阳春市迎宾大道331号七楼,联系方式:0662-766025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免责声明:
1、文章图片来源于“百度图片”或转载;
2、我们所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
3、转载文章,不代表阳春房产网的观点。阳春房产网对其文字、图片与其他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其权利属性均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读者和相关方自行核实;
4、本网页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来电告之,我们将立即予以删除。联系方式请点击网站底部“联系我们”查看。

热点关注
免责声明:本站所刊载的所有的房源信息、活动信息、资料及图片均由网站用户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所有信息请与经纪公司、房产公司、家装公司、业主个人等确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