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春府通〔202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阳春市春城街道新云、岗脊、高朗经济联合社,河西街道升平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4686公顷作为阳春市城镇建设用地(粤府土审(15)〔2020〕7号)。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阳春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一)阳春市春城街道新云村黄一、黄二、黄新、梅子坑经济合作社。
(二)阳春市春城街道岗脊村新塘、莲塘、垌尾、把捷经济合作社。
(三)阳春市春城街道高朗村油麻山、白鹤朗、平湾、石湾、塘尾、河运岗、岗南、高果经济合作社。
(四)阳春市春城街道新云经济联合社。
(五)阳春市春城街道高朗经济联合社。
(六)阳春市春城街道岗脊经济联合社。
(七)阳春市河西街道升平村下朗一、下朗二经济合作社。
(八)阳春市河西街道升平经济联合社。
三、征收土地村及面积
(一)阳春市春城街道新云村黄一、黄二、黄新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1741公顷,均为园地。
(二)阳春市春城街道新云村梅子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0560公顷,其中园地0.0882公顷、林地0.5982公顷、建设用地0.3696公顷。
(三)阳春市春城街道新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4873公顷,其中耕地0.0222公顷、园地0.3010公顷、林地0.03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2公顷、建设用地0.1270公顷。
(四)阳春市春城街道高朗村油麻山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1121公顷,其中园地0.0053公顷、林地0.0966公顷、养殖水面0.0009公顷、建设用地0.0093公顷。
(五)阳春市春城街道高朗村白鹤朗、平湾、石湾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227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0039公顷、建设用地0.0188公顷。
(六)阳春市春城街道高朗村塘尾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1068公顷,其中园地0.0806公顷、养殖水面0.0030公顷、建设用地0.0232公顷。
(七)阳春市春城街道高朗村河运岗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131公顷,均为养殖水面。
(八)阳春市春城街道高朗村岗南、高果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166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九)阳春市春城街道高朗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0050公顷,均为林地。
(十)阳春市春城街道岗脊村新塘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2822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0037公顷、建设用地0.2785公顷。
(十一)阳春市春城街道岗脊村莲塘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989公顷,其中园地0.0068公顷、养殖水面0.1197公顷、建设用地0.2724公顷。
(十二)阳春市春城街道岗脊村把捷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168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051公顷、建设用地0.0117公顷。
(十三)阳春市春城街道岗脊村垌尾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1136公顷,其中园地0.0420公顷、建设用地0.0716公顷。
(十四)阳春市春城街道岗脊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8.2870公顷,其中园地0.8823公顷、林地5.0355公顷、养殖水面1.25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7公顷、建设用地1.0882公顷。
(十五)阳春市河西街道升平村下朗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2130公顷,其中林地0.0021公顷、建设用地0.2109公顷。
(十六)阳春市河西街道升平村下朗一、下朗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165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十七)阳春市河西街道升平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1469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春府办〔2013〕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登记时间: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22日,登记地点:春城自然资源所、河西自然资源所。复核时间:2020年7月23日。
六、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核定结果为准。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通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5)〔2020〕7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5日
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收回)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春府通〔2020〕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阳春市春城街道岗脊、高朗、新云经济联合社,河西街道九头坡、牛肚朗经济联合社,马水镇新风经济联合社,双滘镇双滘经济联合社,石望镇新和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17.7135公顷,收回阳春市河西街道、马水镇属下的国有土地0.3658公顷,合计征收(收回)18.0793公顷土地作为阳春市城镇建设用地(粤府土审(15)〔2020〕8号)。现将经批准的《征收(收回)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阳春市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收回)土地位置
(一)阳春市春城街道高朗村岗北、岗南、高果经济合作社。
(二)阳春市春城街道岗脊村垌尾、把捷、大木桥、新塘经济合作社。
(三)阳春市春城街道岗脊经济联合社。
(四)阳春市春城街道新云村旧村、梅子坑经济合作社。
(六)阳春市河西街道九头坡村桥仔寨、冲口、垌心岗、九一、九新、牛暗水、围杆脚经济合作社。
(七)阳春市河西街道牛肚朗村牛三、牛四、牛尾经济合作社。
(八)阳春市河西街道牛肚朗经济联合社。
(九)阳春市马水镇新风村新屋、梨湖、白鹤塘经济合作社。
(十)阳春市马水镇新风经济联合社。
(十一)阳春市双滘镇双滘村上鹅、下鹅、横垌、山根、河边经济合作社。
(十二)阳春市石望镇新和村沙岗、白寨一经济合作社。
(十三)收回土地位于阳春市河西街道、马水镇。
三、征收(收回)土地村(单位)及面积
(一)阳春市春城街道高朗村岗北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275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二)阳春市春城街道高朗村岗南、高果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744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6226公顷、未利用地0.1220公顷。
(三)阳春市春城街道岗脊村垌尾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691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0137公顷、建设用地0.0554公顷。
(四)阳春市春城街道岗脊村把捷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229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五)阳春市春城街道岗脊村大木桥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681公顷,其中园地0.2912公顷、养殖水面0.0769公顷。
(六)阳春市春城街道岗脊村新塘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52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七)阳春市春城街道岗脊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6.9247公顷,其中耕地0.0861公顷、园地2.1001公顷、林地0.0530公顷、养殖水面2.9561公顷、建设用地1.7028公顷、未利用地0.0266公顷。
(八)阳春市春城街道新云村旧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1950公顷,均为林地。
(九)阳春市春城街道新云村梅子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476公顷,均为林地。
(十)阳春市河西街道九头坡村桥仔寨、冲口、垌心岗、九一、九新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478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十一)阳春市河西街道九头坡村九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180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十二)阳春市河西街道九头坡村九新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10公顷,其中园地0.0007公顷、建设用地0.0003公顷。
(十三)阳春市河西街道九头坡村牛暗水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323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十四)阳春市河西街道九头坡村围杆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270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十五)阳春市河西街道牛肚朗村牛三、牛四、牛尾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131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十六)阳春市河西街道牛肚朗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2.3239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十七)阳春市马水镇新风村新屋、梨湖、白鹤塘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2.3281公顷,其中耕地0.2359公顷、林地2.08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1公顷、建设用地0.0067公顷、未利用地0.0013公顷。
(十八)阳春市马水镇新风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2.3169公顷,其中园地1.0343公顷、林地0.1667公顷、其他农用地0.1007公顷、未利用地1.0152公顷。
(十九)阳春市双滘镇双滘村上鹅、下鹅、横垌、山根、河边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3619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二十)阳春市石望镇新和村沙岗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630公顷,均为园地。
(二十一)阳春市石望镇新和村白寨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1758公顷,均为园地。
(二十二)收回阳春市河西街道国有土地0.3536公顷,其中园地0.0885公顷、建设用地0.2651公顷。
(二十三)收回阳春市马水镇国有土地0.0122公顷,其中耕地0.0006公顷、林地0.0110公顷、建设用地0.0006公顷。
四、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春府办〔2013〕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收回)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登记时间: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22日,登记地点:春城自然资源所、河西自然资源所、马水自然资源所、双滘自然资源所、石望自然资源所。复核时间:2020年7月23日。
六、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收回)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收回)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核定结果为准。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通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收回)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5)〔2020〕8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5日
来源阳春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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