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决定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3部行政法规,未交罚款不再处理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1-09-26  /  浏览:901 次  /  

新华社北京9月26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3部行政法规。

 当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已基本整合纳入妇幼保健服务体系,有关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不再需要保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去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据此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实现,相关管理机制运行有效,基本实现流动人口和当地户籍人口的同服务、同管理,不再需要保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明确实施三孩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

      中央文件发布后,对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家卫健委曾表示,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宣传解读,稳妥有序地推动工作落实。



来源:新华社、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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