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春城1.3455公顷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公布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1-12-06  /  浏览:1132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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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的公告
——阳春市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春市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1〕20号)于2021年10月28日同意阳春市征收春城街道高朗经济联合社、春城街道垌尾经济联合社、春城街道春城经济联合总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1.3455公顷,作为阳春市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春市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阳春市春城街道高朗经济联合社、阳春市春城街道垌尾经济联合社、阳春市春城街道春城经济联合总社(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春城街道高朗经济联合社0.1042公顷、春城街道垌尾经济联合社0.3905公顷、春城街道春城经济联合总社0.8508公顷。

  四、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阳府告〔2021〕9号)标准执行。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春府办〔2013〕81号)标准执行。征地留用地按《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春府〔2019〕4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5)〔2021〕2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阳春市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红线图.jpg

       附件2阳春市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收回) 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3 阳春市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障方案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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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春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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