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阳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2-02-06 / 浏览:1055 次 /
- 2022-02-07 更新 投诉举报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阳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出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事项的错误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本操作规程。现将《阳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建议,请于2022年2月28日前反馈至阳春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
联系人:凌亚懂,0662-7733524;
电子邮件接收地址:yc7733524@126.com;
附件:1.《阳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阳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说明
阳春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9日
附件1:
阳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
操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了纠正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差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适用
发包方、承包方、利害关系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归属、内容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二)申请主体
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申请人的更正登记申请向所在的镇(街道)提出,镇(街道)核实出具意见后,上报市登记发证机构受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更正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更正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包括镇<街道>核实出具意见),但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的,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证实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审查要点
登记发证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人是否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的,利害关系材料是否能够证实申请人与被要求更正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害关系;
2、申请更正的登记事项是否已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
3、权利人同意更正的,在权利人出具的书面材料中,是否已明确同意更正的意思表示,并且申请人是否提交了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有错误的证明材料;更正事项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等确认的,法律文书等材料是否已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权利归属,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其他的审查事项。
查明请求更正事项属实的,将更正事项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明记载内容的,向权利人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依职权更正登记
(一)适用
各镇(街道)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机构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由市登记发证机构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并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当事人逾期不办理、不交回的,市登记发证机构应当拟定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包括编号)的公告报市政府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通过阳春市人民政府网公告注销。市登记发证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
(二)登记材料
市登记发证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证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包括镇<街道>核实出具意见);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查要点
市登记发证机构启动更正登记程序后,还应该按照以下要点进行审核:
1、登记发证机构是否已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办理;
2、查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审查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是否能证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错误;
3、书面通知的送达对象、期限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4、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是否公告注销该证(包括编号);更正登记事项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
5、其他审查事项。
三、更正登记资料管理
更正登记后,登记工作人员应整理更正登记资料,录入信息系统并填写移交清单,将更正登记原始资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资料收集、整理好,及时、完整地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
四、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阳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
操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阳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对该操作规程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操作规程的必要性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我市按照《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事项有差错问题。业务部门需要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职权的规范性文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阳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印发阳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操作规程(试行)。
二、制定操作规程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起草过程
我局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操作规范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草拟了《操作规程(试行)》初稿,经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2021年12月29日通过OA向6个市直单位和17个乡镇(街道)发出《阳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意见。至2022年1月19日共收到6个市直单位和17个镇(街道)的回复,均无意见。
四、主要内容及拟解决的问题
(一)以规范程序更正经营权证记载事项差错问题。在登记发证过程中,发现数据有误或者记载事项有误,能够及时、有序地纠正。
(二)解决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错误引发矛盾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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