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4份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违法建(构)筑物全部位于春城街道兴华路07A-1B逸颐轩2#联排别墅,催告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自行拆除。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将申请阳春市人民政府责成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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