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收回)的公告
春府通〔2022〕1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春市2021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2〕33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春城街道头堡村坡仔经济合作社;河西街道崆峒村屯东、屯中、新居一、新居二经济合作社;岗美镇隆岗村双楼、福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0992公顷,收回岗美镇的国有土地0.0266公顷,作为阳春市2021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春市2021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收回)土地范围(位置):阳春市春城街道头堡村坡仔经济合作社;河西街道崆峒村屯东、屯中、新居一、新居二经济合作社;岗美镇隆岗村双楼、福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及面积:征收春城街道头堡村坡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308公顷;河西街道崆峒村屯东、屯中、新居一、新居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4756公顷;岗美镇隆岗村双楼、福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928公顷,收回岗美镇的国有土地0.0266公顷,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共2.1258公顷。
四、征收时间:公告期限届满后实施征收。
五、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阳府告〔2021〕9号)标准执行。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春府办〔2013〕81号)标准执行。征地留用地按《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春府〔2022〕5号)规定执行。
六、依据《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春府〔2022〕5号)文件规定,留用地采用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折算成货币补偿。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收回)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5)〔2022〕3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阳春市2021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收回)土地红线图
3.关于阳春市2021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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