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阳江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套数认定以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住房登记查询记录证明的住房套数为准;
二、如果缴存人家庭在我市无住房,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如果缴存人家庭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在我市名下无住房的,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可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对在我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符合首套住房贷款条件,未办理抵押登记(担保落实)的,可向银行提出申请退回重新受理;已办理抵押登记(担保落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23日
来源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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