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的决定
根据《阳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积金贷款批准发放后,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含)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可以依据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或从住房公积金停缴次月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计息,调整后不再恢复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经核实并公示,我中心决定对以下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18年6月1日之后签订借款合同、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连续停缴超过6个月(含)且没有在省内外其他城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约定执行调整贷款利率,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计息。附:《执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清单》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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