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4日上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内容如下(自2024年11月2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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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同意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会议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如下:
(一)缴存人月缴存额高于850元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两人以上[夫妻、父(母)子(女)]共同申请贷款最高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60万元;
(二)缴存人月缴存额低于850元(含850元)高于162元的,个人申请贷款最高额度由25万元调整为35万元,两人以上[夫妻、父(母)子(女)]申请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5万元;
(三)缴存人月缴存额在162元(含162元)以下的,个人申请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两人以上[夫妻、父(母)子(女)]共同申请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提高至45万元;
(四)二孩家庭购买首套房在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上浮10%;三孩家庭购买首套房以及购买装配式建筑住房、立体生态住宅的家庭在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高层次人才最高上浮3倍最高贷款额度;在贷款申请当日的任一缴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3.5万元的购买住房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原有各档次额度基础上增加5万元。其中,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不与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叠加使用。两人以上[夫妻、父(母)子(女)]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月缴存额、账户余额均以最高一方为标准审批贷款额;
(五)当二手房申请贷款价值明显高于市场价值或交易课税系统评估价值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房龄超过30年的二手房屋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在本政策执行之前,已在业务受托银行受理的,按原政策执行;未在业务受托银行受理的,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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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同意调整住房公积金贷后停缴管理政策
会议决定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在公积金贷款批准发放后,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按以下两种情况执行:
(一)对非个人原因造成停缴的,取消执行“从住房公积金停缴次月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计息”,并督促相关单位办理缓缴手续;
(二)对因个人原因造成停缴的灵活就业人员,从每年7月起在同期同档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的基础上增加0.1%,直至恢复正常缴存。
同时,对《阳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条款作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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