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装修公司拖欠工资,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5-08-27  /  浏览:68 次  /  

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广州市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7月29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曾凡欢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春劳人仲案字〔2025〕222号),因无法联系你方,通过直接送达、邮政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请求、答辩通知、开庭通知。

  申请人曾凡欢仲裁请求:请求你方支付申请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96000元。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举证期限至第一次开庭三个工作日前止,逾期不举证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开庭时间:2025年10月22日15时。开庭地点:本委仲裁庭(地址:广东省阳春市迎宾大道331号四楼,联系方式:0662-766025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阳江市创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7月29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刘阳华、庄汝飘、王昌连、冯惠红、严尚展、熊素萍与被申请人阳江市创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春劳人仲案字〔2025〕224号、225号、226号、227号、228号、229号),因无法联系你方,通过直接送达、邮政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请求、答辩通知、开庭通知。

  申请人刘阳华仲裁请求:请求确认与你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你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70100元;申请人庄汝飘仲裁请求:请求确认与你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你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79750元;申请人王昌连仲裁请求:请求确认与你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你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29250元、申请人冯惠红仲裁请求:请求确认与你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你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84000元、申请人严尚展仲裁请求:请求确认与你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你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74000元、申请人熊素萍仲裁请求:请求确认与你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你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51000元。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举证期限至第一次开庭三个工作日前止,逾期不举证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开庭时间:2025年10月23日15时。开庭地点:本委仲裁庭(地址:广东省阳春市迎宾大道331号四楼,联系方式:0662-766025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盈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7月29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梁静、熊正华与被申请人阳江市江城区盈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春劳人仲案字〔2025〕223号、230号),因无法联系你方,通过直接送达、邮政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请求、答辩通知、开庭通知。

  申请人梁静仲裁请求:请求确认与你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你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44536元;申请人熊正华仲裁请求:请求确认与你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你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35250元。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举证期限至第一次开庭三个工作日前止,逾期不举证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开庭时间:2025年10月24日15时。开庭地点:本委仲裁庭(地址:广东省阳春市迎宾大道331号四楼,联系方式:0662-766025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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